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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 106年09月03日)
第 5 條
選舉委員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