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三、政見稿及競選、罷免辦事處相關事務之處理。
四、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五、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六、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七、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及辦理。
八、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九、採購、出納、工友(技工、駕駛)、辦公廳舍及車輛管理維護、公共安全防災、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及支援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