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 111年07月27日)
第 2 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一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