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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 111年07月27日)
第 4 條
申請設置二所以上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應指定一所為主辦事處,並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為負責人,其餘各辦事處由該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