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其用詞語法,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應針對投票人之立場擬制。
二、文字應客觀、中立,不得使用刻板印象文字。
三、不使用過於寬泛或簡略,文義不明文句。
四、所敘述之事務,不得隱含正面或負面的意涵;亦不得使用以附隨正面或負面認知之特殊標語或引導性語句。
五、應以疑問句之形式為之,並使投票人得據以作同意或不同意之圈投。
六、主文敘述應連貫,互相關聯或一體兩面,所提問題不應以附條件方式包含另一問題,或雖提問,答案卻已隱含其中之誘導提問。
七、所提問題不應包含與回答問題無關之細節或無直接關係的替代政策,以致模糊該公投訴求焦點。
八、應避免造成理解困難之反義字或雙重否定字句。
九、議題非大眾所熟知者,應於理由書加以闡釋,不得以冗長字句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