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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 108年10月14日)
第 8 條
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其字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文字之計算,不包括必要之標點符號。
二、如為第三條第三款但書及第六款但書之外國文字,每一字元為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