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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112年09月27日)
第 1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五、未依序編號。
六、未依規定格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