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後,應填具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並將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不符事由列冊,連同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主辦選舉委員會。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將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併同前項彙整後之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前項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法定人數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補提時,亦同。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罷免案提議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罷免案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如附式七至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