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112年08月24日)
第 10 條
各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