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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112年08月24日)
第 4 條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學歷、經歷及政見。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