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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 條
電信事業應視消防需要,設置主管機關報案電話設施。

任何人不得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主管機關為執行火警、災害搶救、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及電信事業經辦前項資訊相關作業之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