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法   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 112年06月21日)
第 20-1 條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