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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 112年06月21日)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