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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 112年06月21日)
第 2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