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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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 112年06月21日)
第 31 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