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法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22日)
第 12 條
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