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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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22日)
第 13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