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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22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