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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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年06月02日)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