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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99年12月06日)
第 20 條
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為防火建築物。
三、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