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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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年05月17日)
第 12 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訓練執行成果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