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年05月17日)
第 14 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