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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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年05月17日)
第 5 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指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及複訓等業務(以下簡稱訓練業務)之專業機構。
前項專業機構應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