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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年05月17日)
第 7 條
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