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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年05月17日)
第 8 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專業機構名稱。
二、代表人。
三、有效期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