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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 99年09月20日)
第 6 條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文件字號。
二、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居(住)所。
四、製造種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