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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 110年06月03日)
第 12-2 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並經審查合格。但有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七個工作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申請取得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後,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一般爆竹煙火之產品名稱,列冊登載歷次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使用紀錄,其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二、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毀損或剩餘未使用者,應於個別認可實體檢驗日前向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報該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