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認可:指在國內製造前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前,驗證一般爆竹煙火之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符合本辦法規範之程序。
二、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在國內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銷售前,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與型式認可相符之程序。
三、燃燒:指一般爆竹煙火作用時發出火焰、火星、火花、聲響或煙霧等狀態。
四、速燃:指一般爆竹煙火未依原設計方式穩定燃燒,且縮短其燃燒時間者。
五、爆燃:指應進行燃燒、噴射或發煙之一般爆竹煙火發生爆炸之現象者。
六、噴射:指以火藥筒燃燒所噴出之氣體為動力,進行旋轉、行走及飛行等狀態。
七、發煙: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之燃燒狀態。
八、塞底:指在筒管底部或中間底部使用紙、塑膠、黏土、水泥、石膏、木材或木粉等物堵塞,以防止火藥燃燒時,從筒管後方噴出火星或氣體等之措施。
九、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或相類似材料製成,裝在火花類、升空類或煙霧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主體之底部者。
十、發射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金屬板及金屬絲或相類似材料製成,裝置於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底部者。
十一、主體:指一般爆竹煙火中裝置或黏塗火藥之部分及以火藥壓製成型之一般爆竹煙火。
十二、本體:指一般爆竹煙火之單一成品。
十三、火藥:指一般爆竹煙火所用藥劑之總稱。
十四、導火線:指將火藥揉入紙中或將火藥放在紙或線等之中央後,扭、編成芯之線狀物,供一般爆竹煙火點火使用或筒管間之火藥線。
十五、安全引線:指可承受三秒以上旁燃之導火線。
十六、柄:指一般爆竹煙火中以紙管、塑膠管、竹、木、鐵絲或相類似材料製成支撐主體之部分。
十七、笛音:指筒管內之火藥作用時,發出嗶或滴等尖銳之聲音。
十八、全長:指一般爆竹煙火之主體、底座或發射底座、柄、尾和翼等共同構成之外形長度。但不包括外部之裝飾紙。
十九、斷火:指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導火線或主體中途熄滅或未點燃火藥之現象。
二十、燃成率:指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其燃成數占燃放總數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