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符合下列共同認可要件:
一、燃放後不得產生尖銳碎片。
二、外觀或包裝不得類似糖果或其他食品,且外表應整潔,不得有變形、污損、生鏽或發霉之情形。
三、塞底應牢固,能防止燃燒時火焰、火星由尾端噴出。
四、底座或發射底座材料應能承受主體作用時之衝擊力,安裝應牢固不得脫落。
五、火藥充填應確實,不得洩漏,表面不得殘留明顯藥粉。
六、一般爆竹煙火與原設計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長度在十公分以上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二)長度未達十公分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三)直徑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七、火藥燃燒過程不得產生下列現象:
(一)速燃。
(二)爆燃。
(三)斷火。但升空類一般爆竹煙火,其為多筒式,且每筒火藥量未達二公克者,或爆炸音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排炮、連珠炮不在此限。
(四)火藥燃燒後,主體產生燃燒現象。
八、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
九、導火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露之導火線應採用安全引線,點火後三秒以上才能引燃主體。
(二)安全引線應能承受三秒鐘以上之旁燃。
(三)外露之導火線為單一導火線,且應裝置牢固,至少須能承受成品本身二倍或成品加上二百二十七公克之重量。
(四)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
(五)不得採用電子點火頭。
十、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三硫化二砷(As2S3) 、砷酸鹽(M3(AsO4)n,n 為金屬價數)或亞砷酸鹽(M3(AsO3)n,n 為金屬價數)。
(二)氯酸鹽( M(ClO3)n,n 為金屬價數)。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沒食子酸、五倍子酸(C7H6O5),結構式如下圖:
(四)鎂(Mg)。但鎂鋁合金粉,不在此限。
(五)汞鹽( Hgn(X) 2,X 為陰離子或酸根,n 為陰離子或酸根之價數)。
(六)赤磷(P4)。但用於製造玩爆紙、拉炮及玩具手槍底火藥時,在火藥中增加適量之鈍感劑,以降低其敏感性者,不在此限。
(七)白磷(P4)。
(八)苦味酸鹽([C6H2N3O7]nM,n 為金屬價數)或苦味酸(C6H3N3O7),結構式如下圖:
(九)硫氰酸鹽( M(SCN) n,n 為金屬價數)。
(十)能通過孔徑零點一四九毫米篩網之鈦(Ti)。
十一、一般爆竹煙火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