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如下:
一、外觀及尺寸檢驗:
(一)應用目視檢驗成品外觀。
(二)長度檢驗: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二方向量取樣品二端面距離,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三)直徑檢驗: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主體直徑,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二、牢固性及平穩性檢驗:
(一)導火線牢固性檢驗: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之導火線上吊起規定之重物一分鐘後,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
(二)底座安裝牢固性檢驗: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主體上加掛三十公克重物吊起一分鐘後,觀察底座或主體是否分離。
(三)塞底跌落檢驗:將主體以手拿住呈水平狀,於四十公分高度,向厚度為三公分以上之硬木自由落下,每個樣品重複三次,觀察塞底是否有破裂或脫落現象。
(四)塞底強度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塞底,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強度檢驗。
(五)底座安裝平穩性檢驗:將樣品直立放置於用硬木板製成之斜面上,樣品不得傾倒,再將樣品旋轉九十度後,亦不得有傾倒之現象。
(六)壓縮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筒管,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壓縮檢驗。
三、火藥檢驗:
(一)禁用原料之檢驗,應採用化學分析方法。
(二)火藥量檢驗:將樣品分解,剔除導火線及雜物。火藥量在一公克以上者,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一公克;火藥量未達一公克者,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零零一公克。
四、燃燒檢驗:
(一)以點燃一般爆竹煙火方式檢驗樣品燃放效果。
(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使用二個精確度在零點一秒以上之碼錶,記錄其點燃導火線至主體燃燒之時間,其量測值應至零點一秒。若二個碼錶偏差值未達零點五秒,取其平均值為導火線之燃燒時間。若二個碼錶偏差值在零點五秒以上者,則應重作。
(三)旁燃檢驗:以暗火接觸導火線外緣,三秒內不得引燃導火線。
(四)發射高度檢驗:選用標杆、測高儀、經緯儀及其他量測高度儀器量測。
(五)發射偏斜角之測試:將可改變直徑之鐵絲圓圈,水平掛放於距樣品二公尺高處,圓心與發射點在同一垂直線上,調整圓圈直徑與發射點構成允許偏斜角度,觀察樣品是否通過鐵絲。
(六)作用時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