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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08日)
第 10 條
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充任:
一、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
二、爆竹煙火監督人。
三、具軍中高空煙火施放經驗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訓練合格者。
五、任職中之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施放人員取得資格逾二年者,每二年至少應接受各主管機關規定之複訓一次。

第一項之施放人員,應依施放數量,按下表規定配置:<div class="text-pre">┌───────────────┬──────────────┐<br />│施放數量(單位:發) │施放人員數 │<br />├───────────────┼──────────────┤<br />│三百以下 │一 │<br />├───────────────┼──────────────┤<br />│三百零一以上,六百以下 │二 │<br />├───────────────┼──────────────┤<br />│六百零一以上,一千以下 │三 │<br />├───────────────┼──────────────┤<br />│一千零一以上,一千五百以下 │四 │<br />├───────────────┼──────────────┤<br />│一千五百零一以上,二千以下 │五 │<br />├───────────────┼──────────────┤<br />│二千零一以上,二千五百以下 │六 │<br />├───────────────┼──────────────┤<br />│二千五百零一以上,三千以下 │七 │<br />├───────────────┼──────────────┤<br />│三千零一以上,三千五百以下 │八 │<br />├───────────────┴──────────────┤<br />│以下依此類推,每增加五百發(包括未達者),應增加施放人員一名│<br />└──────────────────────────────┘

施放煙火彈以外之特殊煙火或舞臺煙火,應依下列各款換算施放數量後,按前項規定配置施放人員;換算施放數量未達一時,以一計算:
一、組合盆花等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產品及舞臺煙火產品:每五支火藥紙管換算一發施放數量。
二、字幕、瀑布等其他特殊煙火:以一組產品換算一發施放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