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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 111年06月15日)
第 10 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及復原重建、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部落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