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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 111年06月15日)
第 15 條
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