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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 111年06月15日)
第 17 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