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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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 111年06月15日)
第 38 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各級政府應於重建推動委員會解散時,依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事項性質分別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內容之檢討及變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