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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 111年06月15日)
第 41 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協調金融機構,就受災地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