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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 111年06月15日)
第 47 條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申辦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