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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 111年06月15日)
第 50 條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代之。

法院就第一項訴訟所為災區受災民眾勝訴之判決,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法院因宣告假執行所命預供之擔保,準用前二項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