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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 111年06月15日)
第 52 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