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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