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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57 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