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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58 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