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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64 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