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災害防救法   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 111年06月15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