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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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11年10月20日)
第 5 條
災害救助以現金方式給付,救助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救助金應繳回。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