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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協力組織,指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之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