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實施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三會報)聯合運作,協調辦理會議召開、計畫擬定、聯合演練、資源使用、災害整備、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項。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配合直轄市、縣(市)前項三會報聯合運作指導,辦理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宜。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三會報應派員進駐,協助辦理重要災害整備措施、對策與災害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宜。
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依直轄市、市政府規定辦理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宜或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得參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前四項規定事項應於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中明列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