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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29日)
第 5 條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基本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其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災害認識:二小時。
(二)災害搶救:四小時。
(三)緊急救護:四小時。
(四)簡易搜救:四小時。
(五)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
二、複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實施,每年八小時以上。

前項各款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認可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完成第一項第一款基本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救災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