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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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12日)
第 12 條
優先使用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優先使用事業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傳播媒體類型。
四、播放內容。
五、傳播範圍、頻道、時段及播出方式。
六、優先使用期間。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