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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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12日)
第 17 條
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調支援地區。
四、徵調期間。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